关于我们

电话:0471- 6326309

邮箱:huhhot-hr@yingkelawyer.com

地址: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导航链接
电话:0471- 6326309 邮箱:huhhot-hr@yingkelawyer.com工作时间:工作日 8:30—17:30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欢迎您!客服咨询

盈科律师事务所_呼和浩特最好的律师事务所_内蒙古知名律师 - 盈科律所

专业团队专业团队

专业部门

专门委员会

专职律师

精品案例

盈科案例|承包期内被征收,承包方有权主张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

案情概述

A村有大量荒地无人承包。B村民(非A村村民)知悉后与A村村委会协商并经民主程序后签订荒地承包协议。约定B村民承包A村荒地3000亩,承包期30年。后B村民通过多年辛勤劳作并且投入资金将荒地改造为林地、耕地。现承包期刚刚过半,其部分承包地被征收。A村村委会按照林地、耕地标准收到征地补偿款后,B村民与A村村委会就补偿款分配等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文结合该案,就此类情况下承包方能否主张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以及如何主张等有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主张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承包。案涉3000亩荒地,A村村委会经过民主程序后可以承包给B村民,B村民应为案涉3000亩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承包方在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就有权主张获得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本案承包期未满,且B村民已将荒地改造为了林地、耕地,故B村民有权依法主张获得因投入治理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

向谁主张

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本案中,A村村委会依法将本集体所有的3000亩荒地承包给B村民,并签订了荒地承包协议。A村村委会为承包土地的发包方,B村民为承包土地的承包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中已明确,承包方交回承包地的对象或者收回承包地的主体为发包方,故该条中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的支付主体应为发包方,即A村村委会依法应当给付B村民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同时,案涉土地被征收,A村村委会已与土地征收主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已经按照林地、耕地标准收到所有土地补偿款,A村委会给付B村民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

主张的方式

有观点认为,B村民诉请支付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实际上是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村民应通过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笔者不赞同该观点。首先,二者的性质不同。B村民诉请主张的是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而不是土地征收补偿,前者属于民事性质的补偿,后者属于行政性质的补偿。其次,主体不符合。B村民与A村村委会签订的荒地承包协议为民事合同,支付补偿的主体应为A村委会,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第三,诉请依据不同。征收补偿决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的,而B村民的诉请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提出,请求权基础也不一样。故B村民应通过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主张其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

主张的标准

虽然A村村委会依法应当给付B村民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项补偿的资金来源、计算方法及计算标准等再无明确、细化的规定。本案中,B村民诉请支付土地生产能力提高的补偿金额按照以下方法和标准计算:

B村民认为,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文件,林地、耕地、荒地有对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因案涉地块由B村民改造为林地、耕地,那么征地时林地、耕地补偿标准与荒地补偿标准的差额,即为土地生产能力提高的补偿金额。该差额乘以案涉被收回土地亩数即为A村村委会应支付的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

笔者认为,B村民的计算方法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出土地生产能力提高的程度或价值。

(1)土地被征收,A村村委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收到了土地补偿款,且该土地补偿款是按照林地、耕地的标准支付的,而不是按照荒地标准支付的。因此A村村委会支付B村民在该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补偿时,可参照区片综合地价文件,按土地补偿款标准差额来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付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补偿的条件为:承包期内交回或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地已由承包人投入而提高了土地生产能力。除此以外,未设定其他条件。B村民上述计算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金额的方法,并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且符合B村民及公众的合理认知和预期。

(3)参照区片综合地价文件,以林地、耕地和荒地对应的补偿标准之差进行计算,可以快速确定补偿金额,更能够有效减少争议。

当然,双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也可以申请、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就土地生产能力提高价值进行鉴定,以合理确定土地生产能力提高的补偿金额。

本案是否属于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原则上“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变更:(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以及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四)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和第十五条承包地被征收、发包方依法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的规定,在征收等特定情形下,承包地是可以被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故笔者认为本案属于A村村委会依法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承包方B村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向发包方A村村委会主张土地生产能力提高补偿。

地址

呼和浩特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58号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大楼3层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