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女)与陆某(男)于2019年6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于2022年1月分居。现赵某诉称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赵某、陆某于2021年购买位于甲市某房屋,总价款为579万元,其中贷款243万元,房屋登记为赵某、陆某共同共有。陆某表示,涉案房屋由其父母出资300万元(性质为借款),剩余部分为其与赵某共同出资。赵某对陆某父母出资金额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借款性质,认为应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二、赵某、陆某共有的位于甲市某房屋归陆某所有,该房屋所欠贷款由陆某负责偿还,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赵某房屋折价款897844元,赵某于收到房屋折价款后七日内协助陆某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婚姻关系缔结后,由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夫妻婚后共同还贷,已成为当下多数家庭的普遍选择。本案争议焦点:一是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认定;二是房产份额的归属与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就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在倡导当事人提前订立合同、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房屋归属的考量因素作出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产生争议的情形并非少数。首先,赵某与陆某于2019年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2022年年初即分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尚未形成稳定的家庭生活及财产共有关系。其次,案涉房屋主体购房款300万元均由陆某父母出资,即涉案房屋为陆某父母主要支付首付款购置的不动产,其对该房屋的购置起到关键作用。考虑到购房后第二年双方即诉讼离婚,若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对陆某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陆某与赵某婚后接受男方父母300万元钱款,并购置案涉房屋,登记于双方名下,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双方之间进行分割。基于血亲与姻亲的天然差别,为婚后自己子女提供居住条件是父母出资的本意,该赠与通常蕴含的前提是子女婚姻关系持续而稳定,同时承载着长辈对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期待。因此,在陆某与赵某婚姻关系解除时,前述父母赠与所蕴含的真实意思,应在财产分割时予以考量。本案中,涉案房屋首付款的六分之五由陆某父母出资,其对房屋购置起到关键作用。考虑到陆某与赵某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双方无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的还贷情况及剩余贷款情况,为全面平衡各方利益,在保护出资方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对非出资方的公平补偿。第一,对于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行为的性质,诉讼中当事人多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或共同投资。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应根据个案中的举证情况,对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进行推定。离婚时一方主张该笔款项系借贷从而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主张借贷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鉴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对父母真实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主要结合当前家庭生活中父母出资购房款的目的、家庭成员的情感及利益等因素进行判断。第二,对于房产份额与归属的认定,可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在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财产分割问题日益注重客观实际情况,弱化对父母出资意思表示的过度探究。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呼和浩特的全资分支机构,经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批准,于2010年正式成立。依托盈科全球法律服务网络的强大后盾,律所深耕本土法律服务市场,现拥有两百余名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办公环境优越、配套齐全,恪守“诚信、卓越、创新、开放、共享”的盈科文化。律所聚焦各类法律需求,核心业务领域全面涵盖:企业治理、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婚姻家事、刑事辩护、金融房产、商事争议解决、不良资产处置、劳动纠纷、侵权维权、民事纠纷、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顾、医疗纠纷、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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