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置业公司对某楼盘项目招标,某建设公司中标承建。2024年3月,某置业公司委托第三方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2900万元,某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作为反担保,某置业公司将108套房产抵押给某担保公司。同月,某建设公司向某担保公司出具《在建工程抵押建筑商声明书》,承诺在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前,放弃所承建建筑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权,并配合某担保公司行使抵押权。2024年9月,因贷款逾期未还,某担保公司代偿后起诉追偿,法院确认某置业公司需偿还代偿款本息及违约金。2025年3月,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款争议,某建设公司起诉某置业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并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获法院判决支持。某担保公司认为某建设公司已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不应再享有该权利,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中确认某建设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部分。驳回某担保公司诉讼请求,确认某建设公司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施工方书面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法院为何仍认定其享有该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施工方及建筑工人利益而设立的特殊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旨在保障建筑工人的工资报酬。施工方可以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但该放弃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的约束: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某建设公司放弃的仅108套房产对应的优先受偿权,该部分房产仅占其承建总工程面积的4.5%,评估价值约2237万元,而开发商欠付工程款达4873万元。即放弃该部分后,某建设公司仍可通过剩余95.5%的工程面积实现全部债权,不影响工人工资的支付。因此,该放弃未触及损害工人利益的底线。某建设公司就放弃部分不影响工人利益完成了举证,故法院认定该放弃仅在特定范围内有效,不能扩展至全部工程。某建设公司的声明书系向某担保公司出具,其真实意思为在某担保公司行使抵押权时,某建设公司不与之争夺优先顺位,即“你优先,我排队”,而非彻底放弃全部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某建设公司的承诺,仅放弃了在某担保公司面前的优先顺位,并未放弃对其他人的优先权,亦未放弃整个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优先受偿权的判决,并未损害某担保公司的实际利益——执行阶段某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依然排在前面。至于某建设公司能否从剩余95.5%的工程中实现债权,系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工程款纠纷,与某担保公司无关。某担保公司试图通过撤销判决来强化自身债权受偿地位,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本案的裁判规则对施工企业、金融机构和公众均具有启示意义。施工企业可以为了项目推进而放弃优先受偿权,但放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且放弃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金融机构不能因施工方签了放弃承诺而放松法律审查,应当评估放弃是否触及损害工人利益的底线。对于公众而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工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不会轻易让该权利被一纸承诺所架空。综上,权利可以放弃,但底线不能突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载着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报酬的制度功能,涉及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该权利的放弃设定了严格限制。任何放弃承诺,若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为代价,均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