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期间,王某平等6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交叉结伙,在江苏省盱眙县、安徽省天长市等地,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等方式盗掘古墓葬,盗得汉四乳四螭纹镜、汉柿钮连弧纹星云镜、战国青铜剑、战国素面铜鼎等文物。经鉴定,被盗古墓葬是战国至汉代的墓葬,对研究这一时期墓葬形制、工艺水平、历史文化具有重要价值,该盗掘行为对墓葬造成了严重破坏。涉案文物已被追缴,经鉴定,其中有三级文物3件、一般文物1件。江苏省盱眙县博物馆对被盗掘的古墓葬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实际产生发掘费用。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PART1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平盗掘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平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7万元;在其参与的范围内连带赔偿考古发掘费用71476.82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PART2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并责令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古墓葬作为文物的重要类型,是赓续历史文明的重要载体,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案涉盗掘古墓葬行为严重影响文物安全、妨害文物管理秩序,不仅严重破坏了古墓葬本体,也对古墓葬群的自然、人文环境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文物犯罪,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令其承担相应抢救性发掘费用,并在古墓葬附近的“大云山汉王陵博物馆”公开开庭,邀请人大代表、当地群众现场观摩,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彰显了严厉打击破坏文物犯罪的决心、信心。
那木拉 个人简介: 蒙古族,中共党员,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副主任,精通蒙汉双语。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成功案例(11个无罪案件): 1、2024年4月22日赵某某涉嫌诈骗罪(1350万元)一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2023年9月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2023年8月苏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案发2010年12月13日,鉴定为重伤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4、2023年5月任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5、2023年2月高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04mg/100ml),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6、2022年5月份亢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7mg/100ml),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7、2021年9月份 某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8、2021年6月份某煤矿矿长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9、2021年5月份某煤矿技术员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0、2020年4月份韩某职务侵占罪(监察委留置),人民检察院已出“不起诉决定书”; 11、2019年4月份刘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检察院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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