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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同一损害时隔多年,能否再次申请国家赔偿?

同一损害时隔多年,能否再次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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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8月,某市甲县公安局民警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误击伤非涉案人员黄某,致其终身残疾,经鉴定为一级残疾。1998年9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由甲县公安局赔偿黄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及残疾赔偿金共计约30万元。该决定生效后,甲县公安局已全部履行完毕。
2021年,距离事发已逾20年,黄某因身体损害持续、护理及辅助器具等费用不断发生,再次向甲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50余万元。甲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市公安局复议后维持。黄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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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一、撤销甲县公安局不予受理决定及市公安局复议决定;
二、甲县公安局继续支付黄某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97277元;
三、驳回黄某的其他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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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国家赔偿?哪些损失可以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二、为何本案中再次赔偿部分费用?
1、同一残疾赔偿金不可重复主张
黄某在1998年已获得当时法定最高上限的残疾赔偿金(即二十倍年工资)。其就同一损害事实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故该项请求未获支持。
2、新发生的持续损害可另行主张赔偿
尽管事发已逾二十年,但违法使用武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仍在持续。黄某因残疾需要长期护理、配置辅助器具等,属于“新发生的损害”,与已赔付的残疾赔偿金性质不同,不构成重复赔偿。
3、依法核算新增合理费用
法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及地方赔偿标准,根据黄某一级伤残、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状况,核定其未来十年所需的护理费及必需的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共计支持497277元。
三、申请国家赔偿应注意什么?
赔偿请求人应注意以下事项:及时主张权利,遵守法定申请时效;明确损失类别,区分“一次性赔偿金”与“持续性费用”;对新发生的、后续必要的护理、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可依法另行主张;妥善保留医疗记录、费用凭证等证据,合理确定索赔数额。
四、案件启示
国家赔偿制度旨在对公权力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救济,既包括对已发生损失的一次性赔偿,也涵盖对持续损害所产生的必要费用的合理支持。
本案表明,即使时隔多年,只要损害状态持续且相关费用属于新发生且必要的,受害人仍有权依法主张。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与延续性,也督促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对侵权行为的后果持续负责。
无论是受害人还是赔偿义务机关,都应正确理解国家赔偿的范围与界限,依法主张权利、履行责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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