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王某向齐某表示其需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推销,请求齐某协助搜集相关信息。齐某遂将上网过程中下载的3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发送给王某,王某为此向齐某支付200元红包。此后,王某通过类似方式向多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十余万条。2024年3月,王某因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齐某刑事拘留。齐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后,委托邱跃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邱跃律师系统梳理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规范及司法解释,准确提炼出该罪认定的核心法律要件。在此基础上,律师带着上述关键问题会见齐某,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通过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综合分析,律师最终确定了本案的两项争议焦点:一是齐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齐某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使用”。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中,信息获取方式是首要的判断要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只有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非法手段获取信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信息,才构成“非法获取”。反之,如果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且获取方式不具有违法性,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因此,本案的第一个辩护要点在于证明齐某的信息获取方式合法。若齐某获取的信息来自公开渠道,且其获取行为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则其行为不符合“非法获取”的构成要件,有可能认定齐某不构成犯罪。本案的第二个辩护要点在于信息的使用方式是否合法。王某向齐某表示,其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拨打推销电话,而非出售牟利或实施其他违法行为。齐某主观上仅认识到信息将被用于电话推销,对王某后续将信息倒卖的行为并不知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齐某缺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虽然电话推销行为对公民生活造成一定干扰,但其社会危害程度远低于信息倒卖、诈骗等严重犯罪,在刑法评价上具有本质区别。齐某向律师陈述,其所发送的3000余条信息并非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非法手段获取,而是其在上网过程中从普通网站下载获得。该网站对公众开放,任何人均可登录查看,且截至律师核实时,相关信息仍可正常下载。因其下载的信息中包含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王某的要求,齐某遂将该信息发送给王某。律师按齐某所述方式登录相关网站,逐一下载并核对了信息的来源、内容及数量,并将上述信息整理成表格,连同网页截图等证据一并提交检察机关,用以证明齐某的信息获取方式不具有非法性。律师对齐某电脑数据进行了固定,提取了相关信息存储记录及聊天记录。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经核查,齐某电脑中存储及发送的信息共计3000余条,未达到5000条的入罪门槛。齐某与王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显示,王某向齐某支付200元红包,亦远未达到5000元的违法所得标准。上述事实进一步印证了齐某的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要件。综上所述,邱跃律师从信息获取方式和信息使用方式两个角度,充分论证了齐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