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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梁某暴力袭击警察未造成轻微伤,为何构成袭警罪?

梁某暴力袭击警察未造成轻微伤,为何构成袭警罪?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1日,黄某驾驶蓝色货车与梁某驾驶的红色货车在某村道路相遇,双方互不避让,造成交通堵塞,群众报警。民警罗某、辅警黄某接警后赶至现场,劝导梁某将车辆驶离,并告知如不配合将依法拖车。梁某非但不听,反而让其路过的父亲回家取来汽油、镰刀,扬言烧毁车辆。在对峙过程中,梁某及其父亲的行为造成民警罗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梁某及其父亲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作案工具铁质镰刀二把被依法扣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梁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梁某父亲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没收已扣押的作案工具铁质镰刀二把,上缴国库。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民警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二被告人能否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一、袭警罪的立法目的与保护法益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该条文的表述来看,立法者并未将“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作为入罪条件,也未要求袭警行为必须造成具体的实害结果。
袭警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其主要保护的是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其次才是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代表的是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权力的运行,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不仅是对警察个人人身安全的侵害,更是对国家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如果要求袭警行为必须造成警察人身伤害方可入罪,那么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已足以规制此类行为,增设袭警罪便失去了独立的法律意义。正是基于对袭警行为严重危害国家法律秩序的认识,立法者将其从妨害公务罪中分离出来,设置了独立且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袭警行为从严惩处的立法态度。
二、袭警罪的入罪标准:不以轻微伤为必要条件
关于袭警罪的入罪标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袭警罪属于行为犯,应当要求造成实质性的法益侵害后果,故将造成轻微伤以上作为追诉标准。另一种观点认为,袭警行为侵害的是国家法律秩序,只要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即应入罪,无需实际损害结果。
辩护律师认为,本罪的入罪标准不宜机械地限定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而应综合考量行为人袭警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从严追究刑事责任。该指导意见还列举了应当从严惩处的多种情形,包括使用凶器、驾驶机动车撞击、造成民警受伤等,进一步说明伤害后果并非构罪的唯一标准。
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不仅拒不配合,反而取来汽油、镰刀等危险工具,扬言烧毁车辆,其行为直接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和攻击性。虽然民警罗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但二被告人的行为已经对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同时导致了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危害后果,严重妨害了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实质损害。据此,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袭警罪,于法有据。
综上,袭警罪的成立不以造成警察轻微伤以上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警察人身安全或国家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裁判规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袭警罪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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