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系某县村民。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其先后两次进入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河道内,在未办理任何猎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徒手捕获野外种群三线闭壳龟(俗称金钱龟)共计2只,带回住所私自饲养。后经群众举报,林业公安查获全部涉案活体金钱龟。经司法鉴定,涉案三线闭壳龟野外种群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两只涉案个体基准总价值达10万元。案发后,李某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自愿交出涉案动物,依法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提起刑事公诉。一、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扣押在案2只金钱龟移交林业部门放归原生栖息地,猎捕工具依法没收。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某以个人爱好为目的、未牟利的情况下,私自猎捕野外金钱龟用于饲养,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一、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无论是否牟利均构成犯罪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未经许可私自猎捕,即构成违法。该条款属于强制性禁止规范,目的在于从源头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切断一切未经批准的猎捕行为,而非以是否牟利作为判断标准。在刑事层面,《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某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内徒手捕获野外种群金钱龟2只,价值10万元,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只要实施了非法猎捕行为,即构成犯罪。“不知是保护动物”或“仅用于个人饲养”均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法律保护的是物种的生态价值,维护的是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而非仅规制交易行为,私自猎捕即是对法定保护秩序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涉案价值10万元,对应的基准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适用缓刑,主要基于以下从宽情节:李某系初犯,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涉案2只金钱龟被成功追回、完好存活,得以原地放生,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和不可逆的生态损害,生态危害程度较低;社区矫正评估无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多数群众误以为野外捕捉野生保护动物仅用于自家饲养、未牟利,不构成严重违法犯罪。但法律严格区分野外原生种群与人工繁育个体:野外原生保护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论猎捕、收购、私自饲养,是否交易牟利,均属于刑事规制范畴。仅有持证合法人工繁育的个体,在完备许可手续下方可合规流通,野外捕捉、私养保护动物无任何免责空间。此外,本案还明确了“不知是保护动物”不能成为脱罪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对动物保护级别的认知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仅可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本案的裁判规则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具有重要指引意义,水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与陆生保护动物适用同等刑事保护力度,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综上,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无论是否牟利,均构成犯罪。本案通过刑法惩戒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既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实现了野生动物原地放生的生态保护目标,体现了我国对生物多样性的全方位司法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