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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学科类校外培训鉴别之我见

随着“双减”政策的推行,涉及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九门科目校外培训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鉴别工作也随之展开,然而全国各地假借非学科类项目开展学科类培训者仍有发生,“打擦边球”逃避监管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甚至出现混合型项目定位不清,培训机构转型发展“走迂回路”等现象。笔者通过亲自办理过的案件,简要探讨学科校外培训如何鉴别更为合理。

2022年12月,甲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某教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教学模型及教具销售、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等。2023年,该公司开始面向初高中学生及家长出售智能中高考学习机,并承诺使用该学习机可以有效提高学生成绩。后经当地行政机关调查,该公司出售的智能中高考学习机系该公司统一设计投产,经由电子厂代工的横屏智能学习机,内置中高考课程资源,提供初中及高中阶段各科目的学习资料、模拟试题、学习计划等资源,旨在帮助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和备考。该公司售出产品后,为便于学生和家长学习操作使用,公司安排销售人员讲解学习机操作方法。2024年3月,部分家长因该款学习机未能符合其提分的要求,以该公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为由,要求教育部门予以查处。

2021年11月8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项目鉴别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明确判定为学科类培训项目应符合如下特征:

(一)培训目的:以学科知识与技能培训为导向,主要为提升学科学习成绩服务。

(二)培训内容:主要涉及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习内容。

(三)培训方式:重在进行学科知识讲解、听说读写算等学科能力训练,以预习、授课和巩固练习等为主要过程,以教师(包括虚拟者、人工智能等)讲授示范、互动等为主要形式。

(四)结果评价:对学生的评价侧重甄别与选拔,以学习成绩、考试结果等作为主要评价依据。

基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定义并不局限于实体教育活动,虚拟教学也被纳入到了考量之中,当前主流观点普遍认为学习机因缺少师生间的“交互”,一般不认定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结合本案,笔者按照四项特征将该公司行为进行拆分,进而探讨其行为因何作出该认定。

1.培训目的与培训内容

某公司出售的产品明确为“中高考学习机”,其主要目标群体为处于备考阶段的初、高中生,并非是日常的教育教学,培训目的基本符合为提升学科学习成绩服务的特征。同样,因其产品直指中高考,那其培训内容也必然围绕考试科目,至此来看该学习机貌似属于学科类校外培训。

2.培训方式

该特征在实际鉴定过程中种类最多、鉴别难度最大、变异性最强,需要结合立法目的具体分析。对此,一些地方及专家认为:违规培训的前提是符合“培训”的定义,其中须包括学生与老师的直接交互,如线上直播授课即属于培训范畴,通过学习机看录播课程则不算;另一些专家则认为学习机的本质仍然是对知识的传授,仍然对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产生破坏,即使无交互行为但其功能与学科类校外培训并无二致。笔者认为,在信息化水平产生质变,智能教育硬件蓬勃发展的今天,通过“交互”属性认定培训倒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学习机从产品角度,属于智能教育硬件的一种,是专门针对教与学群体开发的智能硬件终端产品,在基础信息互联网、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加持下,以教育为用途的硬件产品具备了智能化的属性,在原有场景中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用户体验。2016年,工信部发布《智能硬件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 (2016-2018年)》,提出要深入挖掘教育等领域智能硬件应用需求,加强教育等领域智能化提升,为教育智能硬件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调。2018年,教育部发布《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提出要构建 “个性化”的教育体系和 “泛在化”的学习环境,推动新技术支持下教育生态重构,为智能教育硬件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多种智能硬件发挥联动效应,可以覆盖更多的学习场景,构建泛在化学习环境,打造一体化教育生态。2021年7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深入应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充分发挥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教育数字转型;以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助力提升教学能力、优化教师管理。这一规定对校园的信息基础建设提出指导意见,要求教育系统加快建设基于人工智能等高新信息技术的教学设施,以此提高教学质量。

我们知道,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主要危害在于: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家长的经济负担、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而智能教育硬件的内核与本质是LMS(Learning Mangament System,学习管理系统)在家庭教育环境下的应用,即学生在“师管师教”的基础上引入“自管自学”,是辅助学校教学的数字化探索,旨在通过科技手段缓解教师的教学压力,将教师的精力更集中于知识的教学,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其主要是借助科技手段实现传感交互与人机交互,但并非直接的师生交互。既不影响教师的正常教学,亦不破坏学校教学秩序,更未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仅是对学校教学的辅助和补充。

那么再对案例中某公司的行为予以鉴定便相对明朗,该公司提供的学习机产品中虽然包括初高中各科目的学习资料、模拟试题等,但是主要功能是辅助备考阶段学生查漏补缺,科学规划,不存在师生间的直接交互,不符合培训方式的特征。

3.结果评价

从该产品的设计生产、产品功能看,该产品是用以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产品的评价重心在于能否帮助学生实现自管自学的效果。至于其宣传的学生在中、高考中可以提升成绩应当归咎于营销手段。对此,家长因未达到其预期效果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综合上述分析,某机构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指南》中的有关特征,应属于智能教育硬件产品,可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进一步处理。但是在未来,若部分机构或个人,假借学习机、AI等作为“外壳”,实质内容仍是为了提高考试分数的教学内容,从而制造新的教育焦虑和乱象,不排除监管部门将其认定为学科类校外培训,并将其纳入统一治理的可能。对于培训方式是否仅以“交互”作为判断依据,笔者持保留意见。面对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高速迭代,难以一言蔽之,在执法经验的累积和研究下或有更普适更科学的判断标准推行。

笔者拙见,对行政决策而言,应当始终有着腐索捍马般的谨慎。从规定落地到司法实践,如果泛泛地取字面之意稍显大而无当,但僵化地从固有印象去讨论又有管中窥豹之嫌。执法者能够站在立法者的角度去思考,沿着规范的底层逻辑去分析,来解读鉴别机构的行为,在当前形势下或是更加擘两分星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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