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16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指导,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共同发起主办“新时代刑事法治领域涉外执法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在春城昆明成功举办。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唯一受邀的律师实务团队,深度参与学术研讨与实务交流。
以下是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艾静博士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各位专家、老师,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我和我带领的盈科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团队成员提交的论文被大会收录,并有机会做主题分享。今天认真聆听了各位专家从不同侧面、不同视角分享的内容,尤其是时延安教授和张晓鸣教授在主旨发言中,不但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专业滋养,还高度评价了我们团队的专业成果,并从商业角度为我们如何开拓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业务提出了新的思路。在此非常感谢,作为涉外刑事法治建设共同体的一员,我也深感责任重大。今天,围绕我论文的主题《境外追赃的路径体系和现实困境》做一简要报告,请各位老师指正。 当前,我国已经构建起涵盖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及劝返的立体化追逃体系,尽管这些行动有力削减了海外追逃的存量,但在境外追赃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说境外追赃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现实困境。作为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在公约确定的资产追回机制基础上,经过多年境外追赃行动的开展,我国在实践中目前已经形成多种资产追回方式,我总结主要有五种: 1、资产随人引渡追赃:在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附随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 2、境外民事诉讼追赃:在资产流入国,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追回犯罪资产。 3、国际合作没收追赃:资产流入国依据资产流出国的生效裁判,没收犯罪分子转移至本国的犯罪资产,再将其返还给资产流出国。 4、犯罪资产分享追赃:资产流出国同意与资产流入国进行犯罪资产分享,以此追回部分犯罪资产。 5、量刑承诺劝服退赃:通过量刑承诺劝服犯罪分子自动退赃。 这五种方式各有利弊。时间关系,我简要分享一下其中的一、三和五项。 首先是资产随人引渡追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我国依据引渡条约或互惠原则,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提出引渡请求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随附提出“移交赃款赃物”的请求。在国内法层面,《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清晰表明,我国法律支持对外引渡中的“资产随人引渡”的追赃模式。在国际法层面,我国签署的多数双边引渡条约均包含涉案财物移交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国与法国、中国与西班牙、中国与泰国。其中陈满雄、陈秋园引渡案是依据我国缔结的首个双边引渡条约——《中泰引渡条约》成功办理的案件。引渡过程中,我国向泰国方面提出了扣押并移交“作为犯罪所得的财物”请求,于2004年5月至6月间,广东省检察院、公安机关派员赴泰国开展追赃和取证工作,泰方向中方移交了该案部分财产清单和证据,中方将接收的财物交给中国银行曼谷分行保管。 这种模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层面依据充分,但其在实践中却存在显著局限性。主要受制于我国引渡条约覆盖范围有限。在数量上,我国目前仅与60余个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在分布上,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绝大多数都属于发展中国家,主要集中于亚洲、非洲、拉美国家,欧美发达国家引渡条约覆盖率较低。而实际上犯罪资产多数是转移至这些大国。其次受制于双重犯罪原则认定的分歧。引渡请求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要求在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体系中均被认定为犯罪。然而,由于各国历史传统、社会文化及法律逻辑的差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和具体罪名的划分存在显著分歧。这种分歧直接导致大量引渡请求因不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而被驳回。 其次说一下国际合作没收追赃(个案合作)。一般是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资产流入国依据本国的生效裁判或者资产流出国提出的生效裁判,来没收犯罪分子的犯罪资产,再将其返还给资产流出国。此种追赃方式主要依据就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国际合作。 典型案例:李华波案。2006年至2010年,李华波利用其担任鄱阳县财政局股长、管理该县农林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涉嫌贪污专项资金9400余万元。2011年1月,李华波移民新加坡,部分犯罪资产随之转移。后李华波因“不诚实接受盗窃财产罪”被新加坡法院判处15个月监禁。在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上饶市中院作出了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之后,我国依该判决向新加坡提出执行没收裁决的合作请求,新方最终予以执行并返还涉案金额540余万新元。 此种追赃方式的关键在于他国对我国生效刑事裁判的承认与执行,使我国的刑事裁判具有与他国刑事裁判相同的效力。但是我国迄今尚未加入专门针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只加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态度也是消极承认。所以根据对等原则,这种境外追赃方式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最后说一下量刑承诺劝服退赃。是指办案机关通过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作出“不予追诉”或“减轻量刑”的承诺,劝其归国投案并主动退缴已经转移至境外的赃款。这种方式实际最为有效,有一定数量的外逃人员具有归案和返还财产的意愿。包括我服务的客户就有这类诉求。 尽管量刑承诺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引渡法》中有一定依据,“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引渡法》和《刑事诉讼法》缺乏衔接,具体的协商承诺的程序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引,被引渡人能否聘请律师以及相关委托手续、法律权利不清。法院是否能真正落实量刑承诺?能否突破刑档?即使最终被法院认可,也会产生新的问题。根据笔者检索到的案例,法院通常是通过认定自首来给予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而此类案件中法院对自首情节的认定相比于其他案件更宽松,同时对自首情节能够减轻的量刑幅度比同类案件更轻缓。这是否会导致执法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立法解决和明确。 比如,在邓心志案中,按照国内实践,邓心志可能算不上“自动投案”,因为他已受到加拿大执法机关为遣返目的而实行的监控,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邓在境外放弃对抗、自愿接受遣返的行为认定为投案自首。再比如,在姚锦旗案中,姚锦旗的受贿数额高达5221.054万元人民币,但最终也是突破刑档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主要原因在于姚锦旗系主动表达回国投案意愿,积极配合引渡程序,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及其孳息,仅用一个多月就引渡成功。 尽管有这些成功的而且“条件”也相当诱人的案例,但是外逃者仍然不敢轻易尝试,因为缺乏明确、具体的制度保障。 最后是建议与期待。目前,从境外追赃的实践来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大量资产滞留海外。从法律体系看,我们有《引渡法》《刑事司法协助法》等国内法,并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推进区域警务合作等推动跨境追赃,但相关公约与国内法的衔接仍不健全,与他国之间的合作并不顺畅。我认为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研究,推动我国境外追赃的体系化建设和实践水平: 在国内法层面,其一,健全、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没收裁决制度。其二,构建配套的犯罪资产分享机制。其三,完善民事诉讼境外追赃机制。其四,构建独立、合理的量刑承诺制度。为量刑承诺提供可靠的制度依据,以立法支持减轻刑罚的方式促进外逃人员的归国投案和退回资产的意愿。 在国际法层面,其一,深刻理解和充分运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跨境追赃机制。其二,积极推动签订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境外追赃是一项复杂的国际刑事司法活动,涉及到众多方面,不单单是法律问题,还会涉及到各国政治、经济和外交等诸多因素,所以需要我们长期共同的努力。 Ai Jing, Director of Yingke Global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Law Service Center Education Background: Ph.D. in Law, Postdoctoral Research at the School of Law,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Attorney Ai has successfully represented numerous significant and complex criminal cases, including major official crimes involving cross-border evidence collection , crimes committed by corporate employees, financial crimes, and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s, among other types of cases. She has also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the specialized assessment of criminal risks for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Attorney Ai served in the Beijing court system for six years and has a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She has also studied and exchanged experiences in the U.S.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s, and thus possesse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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