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艾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某林地范围内擅自砍伐自己种植的1290株杨树。经鉴定,涉案砍伐地块性质为林地,被伐杨树立木蓄积量为76.816立方米。检察机关以艾某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艾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已补种树木修复环境,并自愿缴纳林业碳汇赔偿金4000元,用于认购“碳汇”以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本案的焦点在于:滥伐林木罪的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弥补生态环境损害的,能否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不仅是全球最大的碳储库,更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生态屏障,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对森林实行特别保护,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禁止计划外和无证采伐。根据《森林法》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许可,未经批准或违背许可内容任意采伐,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数量较大”标准为立木蓄积量20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为100立方米以上。本案中,艾某未办理采伐许可即砍伐杨树1290株,立木蓄积量达76.816立方米,已远超“数量较大”的入罪红线,接近“数量巨大”的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该批杨树系艾某自己种植,但林木所有权不等于采伐权,采伐自有林木仍需依法申请许可,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维护整体森林资源的平衡稳定,避免因个体无序采伐导致生态破坏。碳汇补偿机制是指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抵消人类活动产生的碳排放,以弥补生态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从而达到减缓气候变化、恢复生态功能的目的。认购碳汇替代生态修复,既解决了传统补植复绿“执行难”的问题,又让“绿水青山”通过碳汇交易实现“减排”与“增收”的良性互动,是司法实践中探索生态修复新路径的重要成果。在环境资源刑事审判中,行为人是否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直接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补植复绿、认购“碳汇”等“法益恢复”行为,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从法理上看,环境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双重法益——既包括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也包括生态环境本身。行为人通过认购碳汇、补植复绿等方式积极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被侵害的法益,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法益恢复”作为从宽处罚情节,既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惩治犯罪与环境修复的“双赢”。本案中,艾某自愿缴纳林业碳汇赔偿金4000元,用于认购碳汇弥补生态环境受损期间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属于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具体表现。该行为虽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足以证明其真诚悔罪的态度,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宽考量。本案中,艾某具备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艾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次,艾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次,艾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后,艾某积极补种树木修复生态环境,并自愿缴纳林业碳汇赔偿金4000元,用于认购碳汇弥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丧失的损失,体现了真诚悔罪的态度。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法对艾某从轻处罚,单处罚金3000元,量刑适当。综上,采用购买林业碳汇进行生态修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修复方式周期长、效果不显著等弊端,与绿化造林、生态修复、乡村振兴等要素相结合,更契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